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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86 号)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df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证金的单位分别建立缴费和支取记录,据实填写《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缴费单位需要查询缴费和支取记录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指定银行应当提供服务。第十二条未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建设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额,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四条加强监督管理。(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保证金缴纳、支付和退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农民工举报投诉。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批准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人员行政处分。第十七条已启动支付保证金后未补缴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在 30 日内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第十八条银行工作人员出据虚假凭证、挪用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证金流失的,由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失的保证金,由银行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设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 年 06 月 28 日实施日期: 2007 年 06 月 28 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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