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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发[2010]69号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办法的通知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项目的社会投资人,需要对外转让所持股权时,应当经过市政府批准。第四章 参与模式第十三条 社会投资人可与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成立合资公司、项目公司或者以独资公司形式投入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第十四条 社会投资人与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中的具体权利、义务,除本办法规定外,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五章 投资回报第十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开发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十六条 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投入的资金,其资金成本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入成本,但不计入投资回报的计算基数。第十七条 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整理、征地、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其投入资金依照下述公式协商确定项目投资回报率。项目投资回报率 =8%×【1+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量÷(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量+建设工程资金量)】具体由市级国有投资公司根据金融形势、社会资金成本水平及具体付款期限与社会投资人商谈,并按管理权限上报昆明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或市政府决定。第六章 投资保障和退出机制第十八条 对于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相关文件,可以采取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优先偿还投资人相应的投资及回报。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投资人的合作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合作双方均不得随意退出该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第二十条 因合作的社会投资人单方面退出后造成合作项目无法开展的,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和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无条件、无偿接管项目并继续完成该项目。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 合作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停止合作关系、提前清算后,终止合作项目运行。第七章 其他第二十二条 采取BT投资模式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其投资回报率的确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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