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决定着该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罚处罚。因果关系是联系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的纽带。在作为行为犯罪中,危害结果往往是由某一作为行为直接引起的,但对于不作为犯罪而言则不同,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结果往往不是由不作为行为直接引起的,而是由一定的外在因素所致。比如行为人带儿童去游泳,儿童因不会水而掉进水池中,但行为人并不施救,而是害怕承担责任而离开,导致儿童溺水身亡。这是一个典型的不作为犯罪。但是儿童的死亡并不是因为行为人的不予救助直接导致的,直接的原因是被水淹死的。但在不作为犯罪上,我们仍然认为他们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不过这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这就是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所在。二、不作为犯罪的类型由于认识角度和法律体系不同,目前理论上关于不作为犯罪的类型,国内外大致有一下几种观点: 在理论上,我们一般将不作为犯分为两种: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但也有学者将其分为抽象的不作为犯和具体的不作为犯,日本的学者柏木千秋就持这种观点。而法国学者主张不对不作为犯进行分类,他们只认可纯正不作为犯,认为而不纯正不作为犯只是介于作为犯与纯正不作为犯之间的“中间类型”。 5 我国学者对不作为犯罪的分类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等等:(1)两分法,主张将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2)三分法,该种划分法是以作为与不作为形式为标准,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例如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等;第二类是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我国刑法中的抗税罪等;第三类是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均可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3)四分法,第一类是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第二类是既可以作为形式也可以不作为形式实行的犯罪,第三类是同时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的犯罪, 5何鹏著:《外国刑事法选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