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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讼止争——元代“社”的非违法重事调解制度分析研究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pdf  |  页数:4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长大量处理与法律有关的事务,所以当时出现地方官把民间常用的法律汇编成书,“犯某事者抵某罪,名曰《社长须知》”。②作为他们解决纠纷的法律手则,同时在民间讲授。元代社长在民间纠纷的解决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社长对民间纠纷的大量调解,及时有效的解决了社会上民众之间的大量民事纠纷,不仅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而且稳定、调和了社众。仅就此点来说,对社会的发展有其积极的意义。总之,元代社的作用不仅在于劝课农桑和控制人民上。它在实际中还有稳定和调和社众的作用,即大量的处理各种民事纠纷的功能。社的这一作用在我国法制史上是具有重要地位的,它使宋元以来发展起来的民事关系找到相应的解决方式,到明代,政府明文规定里甲长(里甲长与社长是有渊源的)有权调解它管辖内的民事纠纷,形成所谓的里老制。清代形成族长、乡保共同处理民事纠纷的司法机构。这些成为了国家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进而构建起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中国民法的发展极具影响。这些是作者研究社的调解职能的主要原因。对社的非违法重事调解的分析和总结,并对其做出恰当的评价,对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农立社事理》中第九、十条及《至元新格》中规定社长的教化功能,具体表现为对社众不务本业,游手好闲,不遵守父母、兄长教令、凶徒恶党之人,社长有劝谕教训之权,对不改者有报官提审之权、责,并于其家门上粉书其劣行以示惩戒。若再不改,可以罚他替本社出夫役。对那些勤务农桑、增置家产、孝友之人,社长有申官给奖的权力。社长还有谕诫社众不从事国家禁止的各种不良活动的职权,如假托灵异、妄造妖言、夜聚明散等非法活动。胡兴东:《元代社的职能考辨》,《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胡兴东:《元代社的职能考辨》,《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陆文圭:《墙东类稿》四库全书文渊阁本,卷12,中大夫江东肃政廉访史孙公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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