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审计事项结束Р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Р 第五章学校内审机构队伍建设及职业纪律Р 112Р第十四条专兼职审计人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进行Р必要的培训或进修,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专兼职审计人Р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Р 第十五条专兼职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Р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Р廉洁奉公、保守秘密。Р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Р文件,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保障审计工作质量,认真完成Р审计工作任务。Р 第六章法律责任Р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Р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门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与Р党纪、政纪处分或纪律处罚等建议,报请校领导和纪检、监Р察部门处理: Р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Р料和证明材料的; Р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Р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Р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Р (五)阻拦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Р 113Р查的; Р (六)据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Р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Р 对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Р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Р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Р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Р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Р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Р (四)泄露国家、本校、本部门秘密的。Р 对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Р 第七章附则Р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Р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内审工Р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Р Р Р Р Р Р Р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