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Р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Р (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Р (四)劳动者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更正的;Р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Р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Р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30天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协议:РРР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Р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Р (三)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Р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淘汰人员二十人以上或淘汰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员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员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员的意见后,淘汰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能够淘汰人员:Р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要求进行重整的;Р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Р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协议后,仍需淘汰人员的;Р (四)其它因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的。Р 淘汰人员时,应该优先留用下列人员:Р (一)和本单位签订较长久限的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Р (二)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Р (三)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Р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要求淘汰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该通知被淘汰的人员,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招用被淘汰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