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汇报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果。Р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应该自收到评标汇报之日起3日内公告中标候选人,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Р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标评标结果有异议,应该在中标候选人公告期间提出。招标人应该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复;作出回复前,应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Р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应该确定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能够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能够重新招标。Р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情况发生较大改变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应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标准和方法审查确定。Р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要求签署书面协议,协议标、价款、质量、推行期限等关键条款应该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它协议。Р招标人最迟应该在书面协议签署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确保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Р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确保金,中标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不得超出中标协议金额10%。Р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推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她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她人转让。Р中标人根据协议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能够将中标项目标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她人完成。接收分包人应该含有对应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Р中标人应该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收分包人就分包项目负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