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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有关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移交的分析和思索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害性也大,这种行为应该视为“情节严重”。某区卫生局于2021年5月26日和2021年5月23日对卞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2021年6月11日再次发觉卞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私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根据情节严重的要求也完全符合移交的标准和要求。РРР  现在,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认为非法行医的主体为无证人员,对于有证人员不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要求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本案中卞某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依据《江苏省乡村医生考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要求:“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不服从管理、变相个体行医的”,卞某被某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完全能够认定为其不服从管理、变相个体行医。以此作为对其进行考评的事实,考评不合格并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卞某就符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条件。Р  笔者认为,对于在移交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在打击非法行医案件查办中主动和当地政法委、法制办、公安及司法机关协商沟通,统一认识,取得支持,在移交案件之前对这类情况达成共识,以降低移交过程中出现问题。同时,对该案的情形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公布的《有关在行政执法中立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中:“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以内,能够向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能够提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以规避执法中的风险。另外还需加强部门协作,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打击非法行医;公安部门加强房屋出租和流感人口管理,加大非法行医的刑事处罚力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药品、器械的监管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果断取缔无证经营户团,只有各部门形成综合整改协力,才能更有效地打击非法行医,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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