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该多分。Р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针对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被继承人又需要接收继承人的扶养,而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而言的。这里是"应该不分或少分",而不是"能够不分或少分"。Р 本条最终一款要求,许可继承人之间协商,对遗产作不均等的分配。这表现了继承人之间的团结互让精神。同一次序的继承人在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能够自行协商,确定各个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Р 《中国继承法》第十四条释义:Р 法律条文Р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能够分给她们合适的遗产。РРР 释义Р 本条要求了继承人以外的几个遗产取得人。Р 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指继承人以外的根据继承法的要求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本条指出了有两种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够分得合适的遗产:Р 第一个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指全部或关键生活依靠被继承人的提供。"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而丧失原有的劳动能力。Р 第二种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即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公民。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需推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的帮助。Р 本条中"能够分给她们合适的遗产",要依据对死者生前扶养的详细情况和遗产的数额、其它继承人所尽的义务等方面作分析和处理。假如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Р 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大于被继承人的儿女或其它法定继承人,能够取得遗产中的相当数额甚至能够取得大部分遗产。假如被继承人的生活完全或基础上是由她人扶养照料的,其遗产也能够由扶养照料被继承人的人全部承受,而不让被继承人的儿女或其它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