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王某的儿子已死,女儿放弃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没有了,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既然孙子有权继承,外孙也理应有份。于是判决:王某的遗产由其孙子、外孙各继承一半。? 【法律问题]? 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否正确?Р案例5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案情摘要]? 赵某,女,孤老太,于 1966年死亡。赵某有一养女,养女有4个子女。赵某去世时,因其遗产全被抄没,养女未能继承。1976年,赵某的养女也死亡。1982年落实政策时,抄没的财产发还,暂由赵某生前所在居委会代管。赵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要求继承赵?某的遗产,法院判决: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赵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对其养外祖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发还的财产由他们继承。?【法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Р案例6 【案情摘要】? 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 3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二万元;Р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在困难的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现金3万元。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现金 11万元;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法律问题】? 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