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Р6РРР遗嘱见证人Р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Р(二)继承人、受遗赠人;Р(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Р7РРР遗产处理-遗产管理人Р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Р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Р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Р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Р(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Р(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Р(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Р(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Р(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Р(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Р8РРР9Р遗产处理时效Р《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РР其他条款Р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РР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РР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Р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РР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