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向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分公司抵扣进项税额,对公司整体税负无影响;如总公司未向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分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公司重复纳税,增加税负。独立法人单位部各分公司之间进行设备材料调拨,如相互之间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同样会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专业从事租赁业务的分公司向同一法人部的其他分公司出租设备和周转材料,应作为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如出租方不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则承租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将造成企业总体税负的增加。因此,采用部调拨或部租赁模式时,应由调出方或出租方向调入方或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的抵扣依据,?避免出现无“票据流”的情况,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复征税。4、自制材料模式建筑业最具有代表性的自制材料是自制混凝土和预制构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制混凝土在企业部销售,虽然分公司仅能给部使用单位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但从企业整体来看,不会增加增值税税负。需要提示的,如果从企业外部外购混凝土,?则可改为采用委托加工模式,即由使用方购进原材料,再将原材料提供给混凝土公司进行加工并支付加工费。这样,购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可取得高于?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抵扣进项税额。5、外部租赁模式本次税制改革,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周转料具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 17%的高额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