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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中文版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38 |  大小:77KB

文档介绍
业活动市场上的使用的化妆品供应;“置于市场上”是指在社区市场上第一次销售一个化妆品;“进口商”是指将化妆品从第三国家置于本社区市场上的任何本地的自然或法人;“统一标准”是指根据……列于附录I由欧洲标准体之一所采用的一个标准;9欧盟1223/2009法规K“纳米材料”是指不溶的或故意制造,其一粒或多粒外直径,或一个内部结构,在1到纳米的材料;“防腐剂”是指专门或主要为了抑制化妆品内微生物生长的物质;“着色剂”是指专门或主要为了对化妆品整体或部分着色的物质,由可见光的吸收或反射产生;另外,氧化染发剂的前驱体也必须被认为是着色剂;“UV-过滤剂”是指专门或主要以吸收、反射或散射UV辐射方式抵抗特定的UV辐射,来保护皮肤的物质。“不良影响”是指一般或合理使用化妆品时产生对人体健康相反的作用。“严重不良影响”是指导致短暂或永久的功能性伤残、残疾、住院、先天异常或急性危险或死亡的不良影响。“撤回”是指任何阻止化妆品在市场上销售供应链的措施。“召回”是指任何为了收回已经在最终使用者手中的化妆品的措施。“配方框架”是指列着成分目录、功能以及其在化妆品中的最大使用量,提供相关的定量定性的信息,无论化妆品没有贴或部分贴着这样的配方。委员会必须提供建立配方框架的指示并使其逐步进入科技、科学的过程。为了段落1中各要点的目的,目的是为了被食入、吸入、注射或移植进入人体中的一个物质或混合物,不能称之为化妆品。鉴于不同机构和技术、科学在纳米技术领域的不断发展,对纳米材料的各种定义,委员会必须根据技术和科学发展、国际间认同的定义,同时改变段落1中的各要点。这个措施,修改这个法规中不重要的元素,必须根据条款32(3)中相关的监督程序被采用。第二章安全、责任、自由流通条款3安全市场可售的化妆品对人体健康必须是安全的,在一般或可预见合理条件的使用下,尤其是考虑了以下情况:A符合87/357/EEC条例的陈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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