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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特殊规定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58 |  大小:79KB

文档介绍
书面内容后,应召开委员会咨询第12(1)条所述的所有相关成员国。按照第12(1)条规定的程序,欧洲执行委员会可以决定拟定措施是否可以贯彻,如果有必要,欧洲执行委员会可以做出适当改进意见。若拟定政策合适,欧洲执行委员会按照本条第1、2段的,可以拟定总体实施措施。7.成员国可以采取全国性措施以配合附录III的要求,只有:(a)符合按照第6条采用的决定;(b)在第6段规定的时期期满一个月后,如果委员会还没有通知相关成员国已经收到相关的书面内容或没有通知相关成员国将要按照第6段的要求建议采取相关决定;或者(c)按照要求,与第8段保持一致;8.自愿的或按照条约的统一要求,每个成员国可以保留或者建立其国内规则:(a)禁止或限制原乳或原奶酪在产地投放市场而直接供人类消费;或者(b)在主管当局授权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没有达到附录III第九部分规定标准的原奶,这一标准是关于经过老化或至少成熟60天的奶酪的制造的平板计数和体细胞计数标准,并且也允许使用与这种奶酪制造相关的得到的奶制品,假若这不会有损本规章的目标的实现。第11条特殊决议在不违背第9条和第10(1)条的前提下,按照第12(2)条规定的相关程序,可以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或者改进附录II和附录III的修改版:1)制定肉类仍然温热时运输的相关规定;2)细化MSM的相关规定,MSM中钙含量与碎肉相比,没有明显的高出;3)制定加工企业可能使用的其它措施,其针对来源于B级或C级产地的还未经过净化或暂养处理的活软体贝类;4)指定海洋生物毒素的鉴别检测方法;5)与欧共体参考实验室协作,制定活软体贝类的附加卫生标准,包括:(a)其它海洋生物毒素的限值和分析方法;(b)病毒测试流程和过滤标准;以及(c)用于检查卫生标准是否相吻合的取样计划、取样方法和分析准则;6)假若有科学证据表明卫生标准及卫生检查对于保护大众健康是必要的,则制定此卫生标准及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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