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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第二十四条电信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督促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电信监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第二十五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电信监管部门应当责令追究责任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一)?通信机楼未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消防设施及器材配置或维护落实不到位的;(二)?通信机楼有吸烟、使用明火情况存在的;(三)?通信机楼内擅自使用电热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的;(四)?通信机楼内设置歌舞娱乐厅、员工宿舍等易影响通信设备运行安全或者易产生火源用房的;(五)?通信机楼内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六)?通信配电线路及机房辅助照明线路、电源开关老化未及时更新,或者未采用阻燃、耐火型电缆、母线槽、电源开关的;(七)?机房配线架防止外电侵入未做安全保护或安全保护不到位的;(八)?通信线缆穿墙孔洞、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防火分区的门、窗、地面和墙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九)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追究火灾责任或者未及时报告火灾事故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火灾事故报告时限火灾事故简要报告火灾事故专题报告附件1:火灾事故报告时限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其省级机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在4小时内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24小时内做出简要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的5日内做出专题书面报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接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的口头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并于次日?10:00前在“突发事件通信恢复及保障情况每日报告”中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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