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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员证;Р(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Р(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Р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Р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Р(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Р(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Р(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Р(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Р(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Р(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Р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Р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Р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Р第五章罚则Р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四条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l99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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