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图执行,或者执行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导致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的缺陷。第十七条: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风险程度,按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与一般风险进行分类。重大风险是指涉及医院整体管理的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某类经济活动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医院事业发展。重要风险是指涉及职能部处、院系等层面的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某类经济活动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医院某项经济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转。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第五章评价报告及其应用第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方法,评价结论,拟整改措施和建议等内容。《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风险及其认定依据,风险的性质与类型,重大、重要风险清单以及应对缺陷、风险的整改措施或整改建议等。第十九条:通过医院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发现的经济活动设计缺陷、运行缺陷、各类型风险以及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建议、整改措施等,医院各部门应认真整改,原则上于评价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供未完成的原因、延期整改完毕的时间点、进一步整改措施等说明。第二十条:应合理利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得出的结论,促进医院内部控制健全、完善。医院应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主要结论和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按内部信息公开机制进行公开,发挥信息公开对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医院应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部门评价结果与领导干部考核挂钩,实行追责问责,促进各单位内部控制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