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二)检查资料:1.施工合同;2.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和对应发票,以及进场的报审表、备案表;3.工程款收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三)认定情形:1.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2.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3.实际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数量与采购合同和对应发票显示情况存在较大差别,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第十条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一)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人。(二)检查资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2.工程款收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三)认定情形:1.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2.专业作业承包人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3.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的工程价款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