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包工不包料)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79KB

文档介绍
序施工,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Р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Р1、合同价款在合同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若合同价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对已确定价款进行调整:Р(1)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或修改;Р(2) 合同约定或施工中甲乙双方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工期顺延所造成的乙方经济支出;Р(3)甲方和监理单位认可的杂项签证费用。Р2、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的5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应给予书面回复,并作为工程造价调整的依据。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通知10天内不予书面回复,则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获同意。 Р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计算核实确认和变更Р1、乙方应在设计图纸核准已完成工程量为甲方审核提供资料,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核的,甲方可自行进行,审核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Р2、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的材料,工程量不予承认。Р3、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下乙方自行变更,甲方有权要求其停工,其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Р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Р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供乙方承包范围内完整竣工资料、报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合同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初检,并在验收初检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整改意见。Р2、乙方按整改要求修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整改的费用。Р3、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Р4、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整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整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