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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料齐全。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过程中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用地问题,对权属来源不合法、面积不准确、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督促整改落实。第二十六条铁路建设用地应与其他专业同步验收。静态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完善用地手续;正式验收前,应完成土地权属证书领取工作。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应提前介入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在建设项目预可研或可研阶段(直接开展可研的,为可研阶段),应对建设项目需占用既有用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提出用地资产处置意见。在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阶段,应指导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用地管理制度、组织用地业务培训、开展用地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在静态验收前,应组织土地专业检查组,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存在问题,确保静态验收时达到验收标准。第二十八条合资铁路公司占用国铁用地、国铁占用合资铁路用地,按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第六章综合管理第二十九条推进铁路用地图数字化。铁路局应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标准》(Q/CR53.1—2014、Q/CR53.1—2014),做好用地图绘制和更新工作,保证用地图现势性,并指导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条建立全路统一的用地信息平台,以用地图为基础,以权属、监察、处置、规划、建设用地管理等为重点,强化用地信息管理手段。总公司负责搭建统一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第三十一条铁路局应建立用地管理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评价内容和标准,对用地管理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铁路局应加强用地使用行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违法占地清理不及时、违规处置铁路用地、出租出借用地无法按期收回等问题,造成用地资产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资本运营和开发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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