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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的犯罪形态主要有既遂和未遂两种,所以,本文在此针对这两种犯罪形态进行分析。(1)既遂和未遂的争议目前,国内一些学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罪与罪之间的转化过程,那么,只有在前一种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成立。所以,转化型犯罪只有既遂一说,不存在未遂情形。但是,笔者在前面也提到过,转化型抢劫罪应该是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的转化过程,所以,也可能存在未遂情况。还有的学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和一般的抢劫罪没有本质区别,同样也存在未遂情形。从犯罪学理论分析,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并不能作为划分其既遂还是未遂的标准,转化型抢劫罪应该是一个犯罪整体,前后两种罪都属于构成条件,而且从行为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看也存在未遂的可能性。(2)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存在的必要性首先,从刑法学原理上讲,转化型抢劫罪有存在未遂的必要性。《刑法》对于未遂的规定是行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其意志意外地因素而导致行为终止。既遂和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虽然犯罪人已经实施了行为,但是没有满足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次,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时间,不能进行划分,实施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只是转化型抢劫罪的一个转折点,不能将转化型抢劫罪一分为二,否则与刑法学理论相悖。再者,从当前我国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有一部分属于未遂定罪,说明转化型抢劫罪客观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这也是为了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来看,转化型抢劫罪也应该存在未遂情形。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大小之分,这也是其量刑的重要依据。而转化型抢劫罪必须严格区别对其既遂和未遂形态,转化型抢劫罪和一般抢劫罪一样都可以从是否具备取得财务或者对他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来进行既遂和未遂划分,这样才能做到罪责刑的一致性。并且,从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来看,转化型抢劫罪并不比一般的抢劫罪严重,如果不对其进行既遂和未遂划分,就有可能出行刑罚过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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