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第三十条【社区参与】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第三十一条【联盟共同发展体】学校与区内兄弟学校长期组建联盟共同发展体,在教育教学各方面加强交流,互相学习,促进学校不断发展。第三十二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扩大对外交流(与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学校缔结友好关系),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经费来源】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第三十五条【财务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大型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均为政府招标集中采购,学校零星维修及采购均由学校自筹资金,并在大邑县教育系统零星采购管理平台上报备完成。第三十六条【学校收费管理】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法治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第三十八条【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第三十九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负责解释。第四十条【公布实施】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