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者办学出资额:办学经费、学校校舍和教学设施的投入由王新峰投入,约合人民币1000万元。Р 第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Р 第十八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履行和告之义务。Р 第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Р 第二十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Р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 Р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Р 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须经决策机构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Р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通过后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Р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Р 第二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Р 第二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在自愿终止办学时,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Р 第二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Р第七章 附 则Р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6年3月1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Р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Р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