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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涉利用业余时间为村办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不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研究与分析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要求再审。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诉后,另行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复查后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经过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金永涉利用业余时间到村办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给企业带来了活力,金永涉还协助村里从事制作村屯规划等项活动,其收受酬金是合法的,不构成受贿罪。金永涉的申诉有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于 1993 年 6月 5 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吉林市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 二、宣告被告人金永涉无罪; 三、没收的 3377.70 元返还其本人。「评析」早在本案发生之前和发生后的立案侦查期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发布过文件,对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等问题作出规定。如 1985 年 3 月 13 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88 年 1 月 18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 年 5 月 3 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等等。所有这些政策法律文件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要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到农村进行有偿服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入归己。本案被告人金永涉利用业余时间到村办企业进行技术服务,使该企业走出困境,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他因此获取的酬金,是他付出劳动所应得的报酬。金永涉没有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反而为本单位挣得 1000 元的管理费。总之,金永涉的行为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为扶持村办企业,发展农村经济,作出了贡献。因此,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改判金永涉无罪,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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