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再审。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诉后,另行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复查后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经过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金永涉利用业余时间到村办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给企业带来了活力,金永涉还协助村里从事制作村屯规划等项活动,其收受酬金是合法的,不构成受贿罪。金永涉的申诉有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于 1993 年 6月 5 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吉林市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 二、宣告被告人金永涉无罪; 三、没收的 3377.70 元返还其本人。「评析」早在本案发生之前和发生后的立案侦查期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发布过文件,对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等问题作出规定。如 1985 年 3 月 13 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88 年 1 月 18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 年 5 月 3 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等等。所有这些政策法律文件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要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到农村进行有偿服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入归己。本案被告人金永涉利用业余时间到村办企业进行技术服务,使该企业走出困境,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他因此获取的酬金,是他付出劳动所应得的报酬。金永涉没有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反而为本单位挣得 1000 元的管理费。总之,金永涉的行为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为扶持村办企业,发展农村经济,作出了贡献。因此,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改判金永涉无罪,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