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客观方面: ?1、利用职务之便(即职务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 ?2、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侵吞:将自己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直接加以扣留?(2)窃取:监守自盗?(3)骗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4)其他方法: ?3、数额较大: ①5000 元以上②不满 5000 元,但情节严重 http:// .中学政治教学网崇尚互联共享国家工作人员?《刑法》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司考链接 http:// .中学政治教学网崇尚互联共享?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 10% 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责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 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加何定罪?(2000 ) ?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D、贪污罪 http:// .中学政治教学网崇尚互联共享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93条第 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 93条第 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