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称“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 经查, 南召县大众购物公司及东方商贸有限公司在南召县财政局专资办的借款虽然在形式上履行了逐级签批程序, 但根据南召县财政局专资办的业务范围及证人闫玉先、朱喜梅、李琳证言, 企业资产性质属私有的南召县大众购物公司与东方商贸有限公司并不是南召县财政局专资办适格的支持对象。正是身为南召县财政局局长的马庆的介绍、安排, 作为南召县财政局下属的南召县财政局专资办才与南召县大众购物公司及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特别是当南召财政专资办无自有资金时, 马庆又未经南召县财政局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南召县财政局 60 万元财政资金转借给专资办,以便南召县财政局专资办借给南召县大众购物公司及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事后, 马庆又收受了邓朝阳所送的现金, 谋取个人利益。马庆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故其本条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上诉人马庆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 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 可从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 定罪准确, 审判程序合法, 但量刑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2009 )淅刑初字第 192 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 马庆犯贪污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09 年1 月 20 日起至 2023 年1 月 19 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钱万强审判员尹清红审判员邓勇二 00 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刘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