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工作的教职工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被召回对象进行为期 3 个月的反思检讨,撰写剖析材料,深挖思想根源、反思过错危害、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措施。反思检讨期间,停发其本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二)集中教育一星期。对召回对象进行为期一周的集中教育培训(具体时间由县召回管理领导组确定),费用由其本人承担。(三)跟踪考察一年。集中教育结束之日起,对被召回者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业绩情况等进行一年的跟踪考察,期间至少随机暗访调查 3 次。跟踪考察期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不得晋升职务职称、不得工作调动,并停发其本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第八条 召回管理对象考核处理办法。跟踪考察期满,由县召回管理领导组组织考核,再视考核情况作出相应处理:1. 跟踪考察合格者,当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2. 跟踪考察不合格者,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延期跟踪考察 1 年。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免去现任职务,转为任课教师。3. 延期跟踪考察一年期满后不合格者,给予解聘或辞退。-5-召回管理对象第二次被召回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再跟踪考察 1 年,期间至少随机暗访调查 6 次;跟踪考察及考核办法参照上述条款执行。第九条?本规定主要规范、完善对我县不胜任现职教职工的组织管理,涉及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含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第十一条?县域内民办学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安溪县教育局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今后中央、省、市、县出台关于教职工召回管理的相关规定,以中央、省、市、县的规定为准。抄送: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效能办。-6-安溪县教育局?2017 年 9 月 26 日印发-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