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4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