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Р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Р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Р第四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Р(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Р(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Р(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Р(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Р(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Р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Р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职责是:Р(一)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Р(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Р(三)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Р(四)负责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Р(五)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Р(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Р(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Р(八)提供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Р(九)负责办理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事项。Р第五十条征收机关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依法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