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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工作常规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规范化儿保门诊的建设,提高儿童保健质量。 3、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协调。 4、健全儿童保健协作组。 5、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按时上报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监测资料。 6. 参与市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参与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2、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按时完成本地儿童保健相关报表及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儿保协作组活动,组织辖区内 5 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主城区由市级统一组织)。 4、每季度召开辖市(区)、乡(镇)级各类儿保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人员培训。 5、开展儿童保健科研活动。 6、负责上转的体弱儿、高危儿管理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第八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承担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流动儿童)。 2、定期总结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儿童保健管理报表上报至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3、做好辖区内 5 岁以下儿童(包括流动儿童)儿童生命质量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情况,并定期进行自查。 4、参加所辖市(县、区)级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乡村医生例会。 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儿童保健知识。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每年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第十条充分发挥儿童保健协作组作用,定期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或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讨对策和措施。每年组织 1-2 次 5 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儿童死亡评审,分析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提出干预措施,提高儿童保健管理质量。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儿童保健工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二条儿童保健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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