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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处理涉及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未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擅自招标的;(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三)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四)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二)政府参与投资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人员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评标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的;(二)向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评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一)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排序确定中标人的。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行政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视其情节,提请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广西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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