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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值情形记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从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一年(满 12 个月) 为一个周期; 期满后, 从零开始进行下一个周期的记分。第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执法文书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签字确认, 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记分与处罚不能相互代替。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以下简称《记分通知书》,并告知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记分通知书》。《记分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 其累积记分周期仍以原医疗机构校验年度为单位。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的形式,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查处,并做好记分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档案。在作出《记分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登记、累积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 并将医疗机构记分情况报核准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十九条校验期为 1 年的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 12 分,暂缓校验 1 个月,每增加 3 分增加暂缓校验 1 个月,暂缓校验最长 6 个月。校验期为 3 年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校验时,登记机关应根据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给予 1-6 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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