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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汇编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教育资本运作和投融资体制。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资本运作,多渠道引进和扩大资金来源。支持民间投资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金融机构应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民办学校可以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鼓励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7、建立社会资本投入和取得合理回报机制。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学校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领域进行探索和实践。8、建立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公用经费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政策,市和区县(自治县)按标准给予补助。从 2009 年起,市财政根据民办高校生均投入情况按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并视财力情况予以增加。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同级财政每年拨专款和接受捐赠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立政府基金,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贴息支持。9、形成有利于完善民办教育师资队伍的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相应岗位的教师。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事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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