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学校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领域进行探索和实践。、建立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公8用经费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政策,市和区县(自治县)按标准给予补助。年起,市财政根据民办高校生均投入情况按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并视财力情况2009从予以增加。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同级财政每年拨专款和接受捐赠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立政府基金,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贴息支持。9、形成有利于完善民办教育师资队伍的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相应岗位的教师。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事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10.动(聘用)合同鉴证。民办学校教职工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时,由政府人事部门实行了人事代理并完善了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民办学校在职教职工的社会保险。10、保障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11育的优秀典型,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