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等县级刊物发表的,按50元/千字予以奖励,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凡在《梵净山》和《铜仁日报》等地级刊物发表的,按100元/千字予以奖励,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凡在《花溪》、《贵州作家》、《贵州日报》等省级刊物发表的,按300元/千字予以奖励,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凡在《人民文学》、《求是》、《人民日报》等国家级刊物发表的,按500元/千字予以奖励,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Р第十条同一稿件,公开发表在县级、地级、省级、国家级刊物的,其奖励以最高一级计算,不在进行累加。Р第十一条凡公开发表的作品由作者每半年(6月30日、12月31日)将作品的电子版本、发表刊物的复印件交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进行核实统计。Р第十二条办公室文字工作者(常务科、秘书科、文书科、信息中心),每月必须完成1篇文章,并于当月进行评议,设一、二、三等奖,分别按照300元、200元、100元予以奖励;同时,办公室文字工作者每个季度必须完成1篇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可以冲抵当月文章任务),其奖励标准按照第六条执行。按月或按季度未完成工作任务2次的,年终不得参加评先选优。本办其他科室或部门的同志也可以参加,并按同等标准予以奖励。Р第十三条凡是本单位文字工作者拟写的外宣稿件,主要包括新闻稿件、政务信息、调研报告、时政评论等,必须严格实行稿件审签制度。其审核程序为,先经本部门或科室负责人审查,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对外投递。Р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内部组织的评奖主要针对未发表的作品。凡公开发表的作品,按照上述规定兑现奖励稿酬,不再参与内部评奖。Р第十五条原则上每半年(6月30日、12月31日)兑现一次奖励。Р第十六条本办法从2010年7月1日正式试行。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Р主题词:文秘奖励办法通知Р 抄送:县委宣传部、新闻中心。Р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办公室 2010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