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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民主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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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凡涉及村民出资出力的“一事一议”事6项,应随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第三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第三十六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第三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出席会议的人数。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代表报告本次会议的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 (二)宣布开会。当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时,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可以开会; (三)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或方案; (四)讨论和审议。人员较多时可以分组对会议的议题、方案进行讨论、审议。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应充分发表自己及其所代表的农户的意见、建议。讨论后由各小组在大会上汇报讨论的意见; (五)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总结; (七)村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记录包括: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应写明应到、实到和请假人数);主持人和会议记录人情况;会议的议题和主要内容;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含代表发言);会议表决的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第三十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次会议的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存档,以便备查。第三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公开栏、广播、明白纸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把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传达到所联系的农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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