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与法人有着诸多的共性,不能因为他们些许的差异就完全地将之割裂开。用立法技术将非法人团体纳入法人的范围更有利于充实法人制度,这也是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同样地,对胎儿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作为肉体的自然人与他们有着承前启后的不可脱离的联系,将他们纳入自然人范围内,对其做特殊保护,更显示尊重的人的生死轮回的伦理价值。至于动物,只能作为法律客体而存在,而不应将作为客体的动物作为主体进行保护,我们并不是否定保护动物的重要性,相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一直在完善对动物的保护。我们尊重保护动物的感情,但不应用感性的认识去排斥理性的选择。对克隆人而言,这本身就是一个违背人类伦理的,世界各国对克隆人都进行禁止,我们拒绝克隆人的产生,更拒绝其成为法律的主体。 РР 四、结论 Р 正如江平教授所言:“我们要制定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而主体地位和资格的开放应该是整个民法典成为开放型的基础。”[4]未来的民事主体制度是一个开放的、多元的体系,开放性和包容性已经成为主体制度发展的趋势,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要求立法者对主体制度做出新的选择和设计。不管主体制度如何发展,其根本目的还是为现实中的人服务,是为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民法是人法的理念并没有过时。同时,主体制度的开放性并不意味着它的扩张是没有限制的,它必须切合整个社会的发展。只有这样,主体制度方能在私法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РР 注释: Р [1]王泽鉴:《对未出生者之保护》,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Р [2]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书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Р [3]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Р [4] 江平:“制定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载《西北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Р Р1/view-288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