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二)负责在采购合同签订前对采购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三)根据需要可以参与采购合同商务谈判;(四)根据需要可以参与采购合同的验收;(五)处理采购合同争议、仲裁和诉讼等法律事务。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各分(子)公司作为承担采购人职责的具体采购责任单位,履行下列采购职责:(一)拟订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物资、工程与服务采购计划与采购预算;对超出预算的采购,提出预算变更申请;(二)发起公司采购项目申请流程,跟踪流程审批;(三)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与采购方案组织并实施采购活动,包括:1.确定采用非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潜在供应商;2.负责组织编写采购文件并参与评审;3.发布采购文件;4.组织并参加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评审与评标(评审);5.负责组织并参与商务谈判与合同签订;6.负责组织采购的验收。(四)其他与采购相关的工作。第三章 采购方式第十六条 公司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比)价。 其中第(三)(四)(五)项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第十七条 公司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达到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数额标准的,应当公开招标。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制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 (四)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