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全、文明施工。4(六)竣工验收校舍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学校应向教育体育局校建办申报,按验收要求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现场填写验收结果并签名出具验收报告。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七)工程款拨付1、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按“4321”方式拨付,即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前不超过工程款的 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款的 30%,结算审计后支付 20%,10%余款质保期满后付清。2、工程款必须转入施工单位帐户,不得转入学校或其他个人帐户。(八)资料整理及审计1、校舍维修工程验收后,学校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并按要求整理工程相关资料,及时归档。资料内容包括:批准的维修修项目申报单、已审批的资金计划、校舍维修方案或设计图纸、预算、招标资料、开工报告、施工合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变更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以及专题例会纪要等。2、工程结算审计应先由学校、施工单位编制决算报告,5经教育体育局核准后送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初审,再送县审计局审定。审计报告书由学校及局校建办同时备案。六、纪律要求(一)凡参与校舍维修的相关人员都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1.校舍维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质量不合格造成安全隐患或重大经济损失的;2.在工程监管或招标过程中,循私舞弊、收受贿赂、索取回扣、吃拿卡要的;3.维修账目混乱、核算不清或挪用建设资金、转移资金用途,造成资金流失或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校舍维修、擅自变更或增加项目的;5.其他违反校舍维修纪律的。七、附则(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二)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校建办负责解释。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