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拨付专项资金, 并按照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工程款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银行帐户,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二)各学校申请支付项目资金时,必须向县财政部门提供《蕲春县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财政性资金支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监理单位向学校提出的付款申请,建筑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学校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表,监理日常记录(复印件),建筑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复印件),项目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三)各项目学校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四)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五)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上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对投资额较大的维修项目,县财政、教育部门应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六)严格工程变更项目的签证工作。学校的基建项目必须有专人负责,涉及工程变更的单位和工程量的鉴证,校方必须有两个以上人员鉴证。原预算中已有的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超过原分项工程造价 5%以上或新增的分项工程超过原预算总价 5‰以上的,需事前报县财政和县教育部门审批后再行变更,否则按变更比例加倍核减工程款,由此产生的项目预算缺口资金由项目责任学校自筹解决。不管项目类别,无论工程造价多少,都应当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先由县教育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预审,后按规定送县造价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审定,未经审核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结算。第八条教育部门应当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和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