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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舍维修项目招标标书_标书文件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4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 5.公开唱价后,投标人撤回报价、退出谈判的; 6.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串围标的; 7.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的; 8.妨碍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9.投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10. 被授权代表未出席开标现场且法定代表人也未出席开标现场的; 11.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为原装进口货物服务的; 12. 中标人不按规定的要求签订合同的; 13. 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14. 投标人超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经营范围的; 15. 为本项目提供前期设计、咨询服务的; 16. 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 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投标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其权力。给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十、质疑和投诉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审查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质疑材料时,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供应商进行修改,并在本办法规定的质疑期限内重新提出质疑。重新提出质疑日期为最终质疑提出日期。 3.供应商不按本规定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4. 采购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5.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收到答复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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