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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的工地试验室,视情节轻重,项目质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一)工地试验室开展的业务超出备案范围的;(二)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挪作它用的;(三)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四)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五)使用的仪器设备超出计量检定周期的或仪器设备有故障不能保证精度的;(六)未按规定留样或保存样品的;(七)未按规定建立各项试验检测台帐的;(八)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九)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工地试验室暂停期的试验检测活动,就近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委托合同报建设单位和项目质监机构备案。第四十四条工地试验室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一)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二)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三)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四)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五)伪造、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第四十五条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行为。暂停试验检测活动的工地试验室其母体机构一年内不得在我省设立新的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的不良行为记入母体机构管理档案,作为机构资质复查、降级和注销的依据。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皖交质监站〔2009〕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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