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组织论证。第三十条 外省检测机构入皖开展检测业务,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有:《检测机构入皖检测备案申请表》、资质证书副本和《信用手册》(或所在地资质审批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入皖检测配备的仪器设备清单、入皖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从事见证取样材料检测的,应当在检测业务所在地建立符合要求的试验室。本省检测机构跨市承接检测业务,应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争议复检,应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可以依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规则对检测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的检测能力进行评估,检测试验能力评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辖区内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检测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安排能力验证活动,监督指导检测行业协会的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检查措施:(一)进入检测活动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二)就有关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需要时可对有关试样的检测资料进行抽样取证;(四)对有证据表明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试样、技术资料、设备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五)查验能力比对试验结果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检测规范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