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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取封闭运输。Р(十一)拆除工程工地的围挡应当使用金属或硬质板材材料,严禁使用各类砌筑墙体;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拆除作业后,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Р(十二)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Р第八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控平台,当地政府应给予支持。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Р第九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内容,加强现场踏勘和监督检查。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Р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Р第十一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分级响应应急预案,纳入本地区应急体系建设。国家或省发布不同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当采取扬尘防控应急措施。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Р第十二条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时,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必备条件之一纳入评审内容。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Р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监督工作中,发现有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不落实或挪作他用情形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Р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Р第十四条 在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Р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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