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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流企业统计规章制度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十二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第十四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第十五条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第十六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六章有关法律责任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财务部核实,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公司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按照《安徽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二)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三)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四)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分。(五)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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