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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续性的评价等; (六)综合评价:对项目实施成功程度的综合评价。第十五条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写应遵循《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规程》(水利部另行颁布)。第四章后评价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后评价机构应对项目后评价相关结论负责,并履行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干预后评价机构独立作出评价意见。第十七条参与同一项目前期咨询、设计、审查、评估或建设实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该项目的后评价工作。第十八条后评价机构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若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水利部报告。第十九条后评价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视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应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项目前期、建设实施及运行阶段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如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项目后评价经费由水利部支付,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后评价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水利部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五章后评价成果应用第二十二条水利部负责全国项目后评价成果的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反馈机制,将后评价成果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第二十三条水利部或项目主管部门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四条水利部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分析项目后评价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第二十五条水利部或项目主管部门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项目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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