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交工验收阶段初步评价报告》完成后由路政局征求被评价的设计单位意见,设计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路政局,并附相关证明资料。路政局视情况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交工验收阶段初步评价报告》和设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并形成《交工验收阶段评价报告》。(二)竣工验收阶段评价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始竣工验收阶段评价,形成《竣工验收阶段评价报告》。评价程序按本条第(一)款执行。(三)总体评价根据两阶段评价报告,编制《总体评价报告》,作为评价的最终结果。第十五条路政局将在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公告评价结果。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后评价结果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计入对设计单位的信用评价。同一个设计单位一年内(指评价期当年1月1日—12月31日,以评价结果发文日期为准,下同)有1个项目评为差或3个项目评为较差,该设计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工作;同一个设计单位一年内有2个项目评为较差或4个项目评为一般,该设计单位一年内不得承担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工作;同一个设计负责人一年内有1个项目评为差或2个项目评为较差,该设计负责人两年内不得担任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负责人;同一个设计负责人一年内有1个项目评为较差或2个项目评为一般,该设计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担任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专业设计人,两年内不得担任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人和设计负责人。第十七条设计后评价所需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第十八条各单位对设计单位的评价应当客观、公正,路政局将对整个评价过程进行督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十九条路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满1个月试行。附件1、《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后评价指标》2、《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后评价评分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