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说明来意、出示执法证件和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询问时应制作笔录,并由行政相对人校阅后签名或押印。执法人员不得单独办案或私下接触行政相对人。(二)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案件。执法案件一般在1个月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必须在期满前按规定向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办理延期,并在期满前书面通知行政相对人。(三)执法时封存、扣押的物品,经查实不属违法的,应依法并及时地将封存、扣押的物品退还行政相对人。(四)执法人员办理案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五)严格执行办案审批程序。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决定立案、延长办案期限、处理标的物、结案和决定行政处罚等。(六)行政执法必须使用统一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文书的制作必须严谨、规范、客观、及时。不得随意更改文书格式或省略文书规定的制作内容。(七)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等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八)行政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九)罚没物品应妥善处理,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封存、扣押的物品或尚未结案的罚没物品。执法人员封存、扣押物品时,应开具清单,并经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名或押印。(十)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教育和处罚行政相对人,以达到纠正违法行为、使其自觉守法的目的。第八条执法人员执法应做好宣传、教育和解释、说服等工作,不得野蛮执法;不得打人、骂人;不得有搜身、体罚和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人权行为。第九条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或咨询,执法人员应做到热情、礼貌,并做出答复。答复问题应用词准确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需要记录的,要做好记录;当场不能回复的,应留下对方的姓名和电话,以便有结果后再作回复。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其他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