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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5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汇报,事后书面补报。六、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3、法律意见书审核登记制度为规范事务所管理,减少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风险,特作如下规定。一、本所每位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管是否加盖事务所公章,均应遵守审核登记制度。二、律师正式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到行政内勤处办理登记手续,如实填写《法律意见书登记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必须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凡未经分管合伙人审核的法律意见书,行政内勤一律不得加盖公章,律师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出具。三、在分管合伙人审核前,承办律师必须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有关背景材料及出具该法律意见书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如实向分管合伙人详细陈述,以便分管合伙人决定是否审核同意;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需要作修改的,应重新履行审核登记手续,并在《法律意见书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第几稿。四、法律意见书原则上均应按事务所制定的格式制作。对一些目前法律无规定或有较大争议的事项,必须十分谨慎,且在法律意见书的尾部必须标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内容。五、对一些可能需要几易其稿的法律意见书,在给当事人草稿时,必须注明“草稿”字样,而且原则上不应将“草稿”留给当事人;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对草稿进行修改。六、承办律师应将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或当事人的修改稿原始件妥善保管,装订归档。承办律师收到上述材料时,应即时要求当事人在每份材料(复印件)上签字备查。七、凡未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事务所将追究承办律师相应责任。凡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产生的法律风险,事务所经调查后视具体情形、分清责任予以追究。八、承办律师在填写委托合同时,应注明“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仅对加盖本所公章的法律文书负责,对未盖有本所公章的任何文件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委托方充分明白并对此约定给予确认。”等内容。九、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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