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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基础上,由承办律师将应得分成的40%分配给收案律师。Р第二十八条事务所直接获得的公共案源,按以下比例分配。Р (1)每年承办10件(含)以下的,承办律师50%,事务所留成50%;每年承办11-20件(含),承办律师55%,事务所留成45%;每年承办20件(含)以上的,承办律师65%,事务所留成35%。承接案件时,承办律师暂按50%计取提成,年度汇算后统一调整比例。承担件数仅在当年计算,不结算次年。Р公共顾问单位由案管中心统筹分配,顾问费承办律师60%,事务所留成40%,该顾问单位的个案,如果属于顾问律师承办专业范围并由其承办,顾问律师75%,事务所留成25%,如果交由案管中心统筹分配,顾问律师20%,承办律师65%,事务所15%。每个公共顾问单位必须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律师共同担任顾问,收益由其协商分配。Р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的10%留成,由案源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所各自按照比例承提,市内交通、通讯、文印费统一由承办律师承担。Р第三十条分配制度的随意化,将可能导致事务所案源分配管理机制失灵,无法顺利运转,有必要加以限制。律师不得擅自协商调整上述分配比例,如有需要调整,或者对分配比例持有异议的,由管理委员会进行裁决,裁决经50%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裁决是终局的。Р第三十一条案管中心根据业务类型、专业方向等因素将案件分配到各专业团队,由团队负责人分配到承办律师。团队负责人有权在各律师收益的2%的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团队律师应当配合,该团队统筹可用于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业务学习经费、团队间活动经费等。Р第三十二条律师必须承接事务所分配的案件,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累计3次或以上拒绝承接的,或者承接以后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务所将建议其转所。Р第六章其他Р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修改,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3/4(含) 以上的多数通过。Р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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